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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市场主体报送2022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3年01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全市市场主体2022年度年报公示工作于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主体

2022年12月31日(含)前在全市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二、年度报告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方式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或关注“山东市场监管”邹城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公共服务—年报入口”,自主报送公示2022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也可向登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年报(在海关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仍应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已经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不再报送年报。

四、年度报告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基本内容: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状况信息等。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基本内容:1.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2.资产状况信息;3.联系电话等。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基本内容: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分支机构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成员人数等。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海关报送相关年报事项。

五、年度报告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其他事项

(一)除公示年报信息之外,所有市场主体均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和公示其他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欢迎企业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