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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解读

时间:2012-08-03 16:11:1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188

 

一、为什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一项重大惠民工程。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也是社会各界最为期盼通过实施医改解决的问题之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加价销售,就是要切断“以药养医”的不合理机制,降低医疗费用支出,保证人民群众科学、合理、安全用药,让人民群众切实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范围。
2010年3月份,我市在14个镇卫生院和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2年3月26日,达到卫生室基本建设要求的省统一规划卫生室开始基本药物制度试运行,4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原已购进的非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销售,限定于2012年6月30日前使用完毕;自2012年3月19日起,准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省统一规划卫生室不得再新购进非基本药物。
三、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品种有多少?
国家公布的307种基本药物和《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2010年版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确定的216种增补药物,为现阶段我市使用的基本药物,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
四、如何规范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
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医改办、省物价局《2011年山东省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省统一规划卫生室使用的基本药物,由镇街卫生院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免费为村卫生室代购分发。
省统一规划卫生室应将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分类存放,并分别设置醒目标识。要在显著的位置将使用的基本药物名称、规格、采购价、零售价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擅自调整药品价格或采取任何形式加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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