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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时间:2012-11-21 17:07: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518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必要时)→交费→审核→记载登记簿→发证→归档。
二、登记所需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护照》、有效军人身份证等。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赠与公证书、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契税、营业税等完税证明(契税完税凭证、营业税等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7、批准转移证明文件;
包括:国有资产需政府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公司制企业需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等。
8、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80元/套;经济适用房:40元/套;
           非住房房屋:550元/件;
2、手续费:新建商品房住房转让:3元/平方米;
存量住房转让:      6元/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转让:1.5元/平方米;
非住房房屋:10元/平方米;
3、工本费:每增加一本10元。
4、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详见财政、地税部门纳税宣传材料;
注:房产析产、分割房产手续费:1元/平方米。夫妻共有产权离异,不再收取手续费。
四、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期10个工作日(其中,业务受理科5个工作日,业务审核科5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友情提醒:
1、登记所需资料除另有说明外,必须提交原件;
2、申请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亲自到场办理登记及领证;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或领证的,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申请登记之前,申请人需先到税费窗口交纳契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凭纳税凭证到受理窗口办理;
5、共有房产须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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