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邹城网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便民服务 > 房产土地 > 房产交易办事指南

地役权设立登记、地役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时间:2012-11-28 14:09:3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172

地役权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
填写登记申请书→受理窗口办理→交费→审核(内部)→记载登记薄(内部)→缮证(内部)→发证窗口领证
登记所需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包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职代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土地使用证明、土地出让合同(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5、地役权合同;
6、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
办证时限:
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友情提醒:
1、登记所需资料除另有说明外,必须提交原件;
2、申请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亲自到场办理登记及领证;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或领证的,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地役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登记程序:
填写登记申请书→受理窗口办理→交费→审核(内部)→记载登记薄(内部)→缮证(内部)→发证窗口领证
登记所需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职代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登记证明;
4、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地役权变更合同、转让合同、注销证明等);
5、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办证时限:
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友情提醒:
1、登记所需资料除另有说明外,必须提交原件;
2、申请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亲自到场办理登记及领证;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或领证的,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
4、设有地役权的房屋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将地役权一并转移。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