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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惠民政策

时间:2019-02-15 11:10:3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1800

 

1、城乡低保救助 申请条件:凡持有本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城乡困难居民,均可申请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户主向户籍所在村(居)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受理→两人以上入户调查→村(居)民政议事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通过的人员名单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镇街民政办进行资格审核→张榜公示;市民政局资格审核→通过网络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无疑议的审批→发放低保金。城乡低保实行差额补助,领取的低保金额=低保线标准(现行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58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人均家庭收入。责任科室:市民政局救灾救助科 5253579  5258386
2、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 申请条件: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学生。个人申请→镇街民政办审核→市民政局审批→发放救助金。符合救助规定条件的本科新生,每人一次性发放救助金5000元;符合救助规定条件的专科(含高职)新生,每人一次性发放救助金3000元;符合救助规定条件的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每人一次性发放救助金1000元。责任科室:市民政局救灾救助科吴波  5253579 5258386
3、孤儿救助  申请条件: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申报程序: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申请→村(居)受理→张榜公示→镇(街)审核、入户调查→市民政局审核批准→次月发放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责任科室: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5210863
 
4、困境儿童救助 申报条件:生活困境儿童是指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包括: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身体重残、经诊断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儿童;申报程序:儿童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提出申请→村(居)受理、张榜公示→镇(街)审核、入户调查→市民政局审核批准→次月发放基本生活费。责任科室: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5210863
5、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申请条件: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邹城市户籍的,享受城乡低保或散居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待遇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困难老年人)。申报程序:失能老年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村(居)受理、初审、张榜公示→镇(街)审核、评估、张榜公示→市民政局审查、复核、入户抽查→审查无异议后批准→次月发放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实行社会化发放。责任科室: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5253579  5285069
6、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 申请条件:具有邹城市户籍、年龄在80-9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老年人。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村(居)受理、初审、张榜公示→镇(街)审核→市民政局审查→审查无异议后批准→次月发放津贴。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实行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其中80至89周岁、90至99周岁老年人分别为每人每月100元、200元,实行社会化发放。责任科室: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5253579  5285069
7、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申请条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邹城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补贴对象为具有邹城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肢体听力、言语和多重的残疾人,申报程序: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村(居)受理、审查、张榜公示→镇(街)初审→市残联残疾等级审核→市民政局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残联报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实行社会化发放,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责任科室: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5253579 责任人:李小毅  5285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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