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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邹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的通告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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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排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港口码头地勤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农业机械、林业机械除外)。

二、区域范围

北至国宏大道,东至北环东路、东环北路、东环南路,南至城前东路、城前西路,西至西外环路以内的区域为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

三、有关要求

低排区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标准的柴油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规定使用的,由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依法予以处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机械环保号牌,并将机械环保号牌喷涂于显著位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要在各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污染防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四、鼓励购置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淘汰更新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应急抢险工程、民生保障工程、城市运行保障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六、其他规定如严于本通告,按照其他规定执行。

七、本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4日